保險公司托管指托管機構接受保險集團(控股)公司、保險公司、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保險機構的委托,為其自有資金或產品或管理資產在進行投資時提供賬戶開立、資產保管等業務。
托管機構應當至少履行下列職責:
1、安全保管托管的保險資產;
2、根據托管合同約定,代理或協助保險機構開立托管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;
3、根據保險機構或專業投資管理機構的有效指令,及時辦理資金劃轉和清算交割;
4、對托管保險資產進行估值和會計核算;
5、根據托管合同約定,向保險機構提供托管資產報告、有關數據、報表和信息;
6、完整保存保險資產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、賬冊、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自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15年;
7、對托管的保險資產投資信息和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,不得擅自將上述信息和資料泄露給其他商業機構或個人;
8、按照法律法規及保險資金運用相關規定,監督托管保險資產的投資運作,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監督報告和有關數據、報表,并配合中國保監會對保險機構投資運作進行監督檢查等。